关于颁发修订后的《上海电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9浏览次数:321

关于颁发修订后的《上海电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部、处:

   我校早在1998年就制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后2001年3月和2005年5月两次进

行了修订。现根据中央、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

定,党委重新修订了《上海电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

海电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校各级党政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努力搞好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



                                         中共上海电力学院委员会

                                             上海电力学院

                                             2013年12月9日  


发:党务公开网公布周知

报: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纪工委

主题词:  学校   党风廉政   责任制    实施规定


附件:

                               上海电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制度上保证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央、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具体实施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学校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制度,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行“一岗双责”,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党组织的责任

    1、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
    (1)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向市教卫工作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坚持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会议、坚持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扎实推进落实。
    (3) 坚持党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守和维护党章,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
    (4)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认真实施我校已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并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5)领导和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的纯洁性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6)努力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部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财务管理、基建(修缮)、物资采购、招生录取、科研经费、学术诚信、校办产业的监管,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7)推进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制度加科技”提升防腐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
    (8)积极推进学校的党务公开、校(院)务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办好学校的积极性。 
    (9)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查处工作,依法依纪严惩腐败,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0)加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分析一次党风廉政状况,每年度对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1)重视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经常听取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2、纪委、监察处的责任

     (1) 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2)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制度、实施办法等,组织协调和督促二级学院、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 组织开展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会同组织部门抓好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查处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和党员的信访举报和违纪案件。指导和检查二级学院和基层组织执纪办案工作。
    (5)协助党委抓好对二级学院及各部门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开展责任追究。
    (6)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

    三、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1、党委书记、校长的责任

     (1)党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访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头履行“一岗双责”。
    (2)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管好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下属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干部做到廉洁从政。
    (3)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市委、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工作的各项任务。
    (4)努力加强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和班子的自身建设,抓好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经常和班子成员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2、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的责任 

    (1) 积极协助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
    (2)掌握分管部门和联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指导、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应该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
    (3)抓好对分管部门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对干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教育、批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信访、案件和问题要亲自过问。
    (4)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责任

     (1)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实施意见。
    (2)调查、分析、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决议。
    (3)亲自受理重要的来信和来访,对大案要案及中层以上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要亲自过问,并组织力量严肃查处。
    (4)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根据执纪执法监察中提出的问题,召集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协同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抓好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校部机关各部、处领导的责任

    1、对本部门、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学校党委、行政制订的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各项条款。
    3、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教职工勤政廉政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
    4、对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及院长的责任

    1、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学校及上级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
    3、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学校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各项条款。
    4、定期开好以党总支为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向党员、干部、教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爱岗敬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弘扬正气,抵制歪风,激励教职工爱国荣校,勤奋工作,表彰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建设和谐校园,促进事业发展。
    6、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报告。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责任检查和考核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2、学校每年底结合对干部的年终考核,对各二级学院、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考核办法、指标体系另订),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校、院(部处)两级领导班子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领导干部个人要在年终考核中就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述职述廉。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在党委领导下,由校纪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负责实施。

    七、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2、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严重失职的;
    (2)、掩盖存在的问题,庇护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事实,知情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的;
    (3)、疏于监督管理,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4)、因工作失职,管理混乱,造成国家、学校和集体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事故的;
    (5)、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条款、纪律、规定,造成后果的。

    3、责任追究的分类、方式和实施。

   (1)、责任追究要根据所犯错误的情节,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分别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请党委或行政批准。

    八、本实施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电力学院委员会
                                          
                                            上海电力学院

                                          2013年12月9日(修订)